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3民终292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省泗阳桃州中学,住所地泗阳县城南新城意杨大道北侧。
法定代表人:王业科,该学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亮星,江苏八面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逍,江苏八面锋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夏光,女,1972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泗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云,江苏致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江苏省泗阳桃州中学因与被上诉人夏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2016)苏1323民初3954号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江苏省泗阳桃州中学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书面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江苏省泗阳桃州中学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江苏省泗阳桃州中学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7512元,减半收取3756元,由上诉人江苏省泗阳桃州中学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赵振亚
代理
审判员 张 熠
代理
审判员 刘路路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刘 佳附录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第1页/共3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