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28民初1904号原告王某,男,1964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遂平县阳丰镇肖庄村唐李,身份证号:412823196407104818。委托代理人XX,遂平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肖某,又名萧某,男,1963年1月1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肖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6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725元。
审判员 韩 凌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陈泉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