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陕0103民初6402号

原告中铁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赵艳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2
公开日期
2016-10-27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铁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赵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原文数据中有部分字符已损坏,显示为“�”。本站不对损坏字符作推测修改,请以法院公开的原始文书为准。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03民初6402号

原告:中铁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武宪功,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小峰,陕西普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艳,女,1960年2月26日出生,汉族。本院受理原告中铁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赵艳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中铁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铁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铁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中铁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负���25元。(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袁聪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畅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