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205执738号申请执行人郑金辉,男,1978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委托代理人洪宗新、邹宏,福建天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邱景生,男,1978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申请执行人郑金辉与被执行人邱景生借款合同纠纷,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闽0205民初88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6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6月27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房地产、车辆等财产信息,均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其他财产线索,表示同意本案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卢建斌
代理
审判员 吴建中
代理
审判员 方 珺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苏朝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