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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205执738号

郑金辉、邱景生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2
公开日期
2017-11-16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郑金辉,邱景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205执738号申请执行人郑金辉,男,1978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委托代理人洪宗新、邹宏,福建天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邱景生,男,1978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申请执行人郑金辉与被执行人邱景生借款合同纠纷,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闽0205民初88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6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6月27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房地产、车辆等财产信息,均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其他财产线索,表示同意本案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卢建斌

代理

审判员  吴建中

代理

审判员  方 珺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苏朝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