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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981民初1921号

刘某、钟某等与袁某、李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流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2
公开日期
2016-10-26
所属地区
北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当事人
刘某,钟某,袁某,李某,黄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981民初1921号

原告:刘某。

原告:钟某。上述两原告的共同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德伟,北京市尚衡律师事务所广西分所律师。上述两原告的共同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旭,北京市尚衡律师事务所广西分所律师。

被告:袁某。

被告:李某。上述两被告的共同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天恒,广西金大地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述两被告的共同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秋芸,广西金大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某。

原告刘某、钟某与被告袁某、李某、黄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2日立案。

原告刘某、钟某于2016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钟某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钟某撤诉。

审判员  甘国联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何 尘appo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