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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2民初22296号

上海闵行区房屋置换服务有限公司与张可仰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2
公开日期
2017-09-19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上海闵行区房屋置换服务有限公司,张可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2民初22296号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沪0112民初22296号

原告:上海闵行区房屋置换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杨天平,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天洪,上海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静,上海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可仰,男,1982年12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虹口区,现住址不详。

原告上海闵行区房屋置换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可仰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被告张可仰下落不明,本案不适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员  王静波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叶岚莹见习

书记员  万 涛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王静波

人民陪审员邓红霞

人民陪审员尹萍

二〇一七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赵易思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