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72民特510号
申请人:张安,男,1974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桐柏县。
委托代理人:潘夏夫,温岭市石塘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王继敏,温岭市石塘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申请人张安因本院公告拍卖林大志登记所有的“浙岭渔29829”船,于2016年7月28日向本院申请债权登记,要求在“浙岭渔29829”船舶拍卖款中受偿船员工资23460元,并提供了落款日期为2016年2月25日、署名“叶彩琴”的欠条一张作为证据。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张安的债权登记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申请人张安的债权登记申请。债权登记申请费1000元,由申请人张安负担(申请人已申请缓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员 林 申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二日代
书记员 周倩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