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323民初1419号
原告:伊通满族自治县汇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
法定代表人:赵大伟。
被告:任玲慧,男,现住伊通满族自治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伊通满族自治县汇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任玲慧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伊通满族自治县汇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伊通满族自治县汇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王春影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张哲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