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14民初2983号
原告:罗宏信,男,1972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花都区,
被告:北京德青源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丰秀中路3号院10号楼2层,注册号110000410286045。
法定代表人:钟凯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罗宏信诉被告北京德青源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罗宏信于2016年10月12日以与被告北京德青源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罗宏信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德青源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宏信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审 判 长 毕杰颖
人民陪审员 姚玉娥
人民陪审员 张绍针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郑菁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