蒲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526民初3163号原告王某某,女,1988年3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蒲城县被告黄某某,男,1983年12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陕西省蒲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6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当事人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所做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代
审判员 李斌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龚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