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103民初10208号原告马忠泰,男,1945年2月20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外区。被告关永利,男,1967年5月3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外区。被告王子明,男,住哈尔滨市南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忠泰与被告关永利、王子明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忠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马忠泰自行负担。
审判员 张艳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郭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