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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03民初10208号

马忠泰与关永利、王子明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2
公开日期
2017-01-05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马忠泰,关永利,王子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103民初10208号原告马忠泰,男,1945年2月20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外区。被告关永利,男,1967年5月3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外区。被告王子明,男,住哈尔滨市南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忠泰与被告关永利、王子明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忠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马忠泰自行负担。

审判员  张艳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郭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