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6)湘0105执2155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旭东、刘彬兰、刘旭璜、刘均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湖南省中正旺达投资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刘旭东、刘彬兰、刘旭璜、刘均申请将被执行人湖南省中正旺达投资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执行人湖南省中正旺达投资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决定如下:将被执行人湖南省中正旺达投资有限公司(机构代码证为xxxx、法定代表人谢正中:公民身份号码xxxx)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二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