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911民初3362-1号原告金某被告牛某、柏某本院在审理原、被告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本案案情复杂,且需向院审委会汇报研究。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中止审理。
审判长 王开华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翟伟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
金某与牛某、柏某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911民初3362-1号原告金某被告牛某、柏某本院在审理原、被告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本案案情复杂,且需向院审委会汇报研究。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中止审理。
审判长 王开华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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