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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911民初3362-1号

金某与牛某、柏某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2
公开日期
2017-05-24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金某,牛某,柏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911民初3362-1号原告金某被告牛某、柏某本院在审理原、被告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本案案情复杂,且需向院审委会汇报研究。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中止审理。

审判长  王开华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翟伟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