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02民初1515号
原告:张翠华,无业。
委托代理人:陈义玲,滁州市琅琊区清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俞健,无业。
被告:黄瑶,中信银行滁州分行职员。
第三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
负责人:王国文,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青,安徽伟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翠华与被告俞健、黄瑶、第三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市分公司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张翠华于2016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翠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翠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张翠华负担。
审 判 长 刘 杰
人民陪审员 王维娜
人民陪审员 张迎弟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二日代理
书记员 张 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