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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823执486-1号

申请执行人刘永胜与被执行人闻喜县鸿鹄特种钢制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闻喜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2
公开日期
2017-02-28
所属地区
闻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永胜,闻喜县鸿鹄特种钢制品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闻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823执486-1号申请执行人刘永胜,男,1974年9月22日生,汉族。被执行人闻喜县鸿鹄特种钢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闻喜县桐城镇。法定代表人张志峰,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刘永胜与被执行人闻喜县鸿鹄特种钢制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晋0823民初79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刘永胜于2016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9月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闻喜县鸿鹄特种钢制品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0350元(含案件受理费150元、执行费2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银珠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韩 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