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03财保46-1号
申请人:郑高明,男,1982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
被
申请人:黄胜根,男,1987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新余市分宜县。本院于2016年9月26日作出的(2016)浙0703财保46号财产保全的裁定,查封登记在被申请人黄胜根驾驶的浙G×××××号小型轿车。现因申请人郑高明向本院申请撤回财产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登记在被申请人黄胜根驾驶的浙G×××××号小型轿车的查封。本案保全费170元由申请人郑高明承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张 靖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蒋若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