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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302民初4159号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麦地支行与周雷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2
公开日期
2017-06-19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麦地支行,周雷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302民初4159号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麦地支行,住所地:惠州市惠城区麦地路41号国华幸福家园首层。负责人钟革新,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邓超环,广东指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林奕儿,广东指针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第一被告周雷扬,第二被告惠州市三友实业有限公司,住惠州市麦兴路盈金泰大厦7B。法定代表人邱继煌。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麦地支行诉第一被告周雷扬、第二被告惠州市三友实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对二被告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麦地支行撤回对第一被告周雷扬、第二被告惠州市三友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795元,由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麦地支行负担。

审判员  张永生二○

二○一六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李敏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