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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乌执字第2236号

赵振祥与XX、刘波等民事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审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2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赵振祥,XX,刘波,汉族,杜成全

裁判文书全文

乌审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乌执字第2236号申请执行人赵振祥,男,汉族,个体。被执行人XX,男,汉族。被执行人刘波、汉族,现住乌审旗嘎鲁图镇,身份证号:×××。被执行人杜成全,男,汉族。赵振祥申请执行XX、刘波、杜成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3)乌民初字第327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被执行人应该偿还借款30000元及利息,因被执行人未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人申请我院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我院扣留了被执行人杜成全在乌审旗人民法院申请人执行纳楚格、乌东格日勒、苏日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款【(2015)乌法执字第938号】。现申请人书面向我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对(2013)乌民初字第327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再有可供执行财产后可以申请本院恢复对本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巴  图

审 判 员 哈斯达来

代理

审判员 郑 玉 滨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张  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