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223执107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曹妙君,男,汉族,住所地安徽省南陵县。
被执行人:芜湖友林汽车销售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陵县205国道(芜南路段)西侧。本院在执行曹妙君与芜湖友林汽车销售集团有限公司汽车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芜湖友林汽车销售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芜湖友林汽车销售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南陵县支行的存款7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黄旭初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王宗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