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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7101行审4585号

广州市南沙区建设和交通局、李伟华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广州铁路运输第一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2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广州市南沙区建设和交通局,李伟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州铁路运输第一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粤7101行审4585号

申请执行人:广州市南沙区建设和交通局,地址广州市南沙区凤凰大道1号D栋4楼。

法定代表人:张乐春,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郑楚华,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彭放,该局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李伟华,男,1984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址广东省雷州市。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对被执行人作出的粤穗南交罚[2015]NS201512250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申请执行内容为:责令被执行人缴纳罚款30000元。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述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既未对上述决定书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该决定书所确定的上述义务,现申请执行人对此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作出的粤穗南交罚[2015]NS201512250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被执行人缴纳罚款30000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熊晓风

代理

审判员  林锡宏

代理

审判员  谭 翌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浦 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