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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03民初5797号

王正林与黄国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2
公开日期
2016-11-03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王正林,黄国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03民初5797号

原告:王正林,男,1966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

被告:黄国社,男,1969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

委托代理人:季明环,浙江金言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正林为与被告黄国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正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75元,减半收取537.50元,由原告王正林负担。

审 判 员 郏永林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二日代

书记员 金巧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