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03民初5797号
原告:王正林,男,1966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
被告:黄国社,男,1969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
委托代理人:季明环,浙江金言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正林为与被告黄国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正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75元,减半收取537.50元,由原告王正林负担。
审 判 员 郏永林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二日代
书记员 金巧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