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03民初5662号
原告:王冠中,住广州市天河区。
委托代理人:张海舰,广东众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沈振,广东众帮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杨小玲,住广州市越秀区。
被告:梁兆堂,住广州市荔湾区。
原告王冠中诉被告杨小玲、梁兆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1日登记立案后,原告未在法律规定的7天期限内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院对本案登记立案后,未在法律规定的7天期限内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本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李燕清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梁晓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