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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782民初2594号

北镇市真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刘连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镇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2
公开日期
2017-02-16
所属地区
北镇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北镇市真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刘连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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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北镇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782民初2594号

原告:北镇市真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镇市。

法定代表人:韩秀英,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刘连明,男,自然情况不详,住辽宁省北镇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的事项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镇市真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25元,由原告北镇市真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崔剑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李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