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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826执字第405号

高文风与王春辉、中国平安保险公司侵权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绛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2
公开日期
2017-11-13
所属地区
绛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高文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中心支公司,王春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绛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826执字第405号申请人高文风,男,1958年8月9日出生,汉族,绛县。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中心支公司。负责人张京军,职务总经理。被执行人王春辉,男,1973年8月7日出生,汉族,绛县。申请人高文风与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中心支公司、王春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2016)晋0826民初字第10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高文风于2016年10月12日向本院撤销申请执行。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高文风撤销执行申请,是对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2016)晋0826民初字第102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审判长 谢 波

审判员 王立志

审判员 王胜利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潘超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