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103民初8724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市分行,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和兴路和兴住宅小区二期。负责人于波,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洪强,黑龙江启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书刚,男,1972年1月30日生,汉族,住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市分行诉被告刘书刚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市分行于2016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市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70元,减半收取435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市分行负担。
审 判 长 王金龙
人民陪审员 张洪兰
人民陪审员 李 敏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叶宇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