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榆执字第02418号

张兢与刘庆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2
公开日期
2016-10-28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兢,胡军,刘庆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榆执字第02418号申请执行人张兢被执行人胡军被执行人刘庆丰申请人张兢与被执行人胡军等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15日作出的(2015)榆中民三终字第00437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于2015年1月5日作出的(2014)榆民初字第0299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9月2日向被执行人胡军、刘庆丰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于2016年8月23日向被执行人胡军、刘庆丰送达了评估报告(房产及车位评估价1164366元),责令被执行人胡军、刘庆丰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案在审理期间,查封了被执行人胡军、刘庆丰名下的位于陕西省榆林市经济开发区文昌荟景新园1幢7层5-702室房产一处(所有权证号:0065409)及榆林市经济开发区文昌荟景新园-1层100号(产权证号:00685**)车位一个,但被执行人仍不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拍卖胡军、刘庆丰名下的位于陕西省榆林市经济开发区文昌荟景新园1幢7层5-702室房产一处(所有权证号:0065409)及榆林市经济开发区文昌荟景新园-1层100号(产权证号:00685**)车位一个。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 毅

审 判 员  杨文林

代理

审判员  周利娥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朱虎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