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宝泉岭农垦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8101民初964号
原告:李峰,男,无业。
原告:李雪,女,无业。
被告:黑龙江省富源水利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滕宪龙,该公司经理。
原告李峰、李雪与被告黑龙江省富源水利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定于2016年11月12日立案。
原告李峰、李雪于2016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峰、李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25.00元,减半收取712.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艳冰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纪兴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