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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403民初5442号

淮南市房地产管理局江陈房地产管理所与葛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2
公开日期
2016-10-28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淮南市房地产管理局江陈房地产管理所,葛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403民初5442号

原告:淮南市房地产管理局江陈房地产管理所,地址安徽省淮南市中兴村五号楼东,统一社会信用社代码12340400485321805A。

法定代表人:姚有生,该管理所所长。

委托代理人:庞开荣,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葛某某,现居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其他基本信息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淮南市房地产管理局江陈房地产管理所诉被告葛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淮南市房地产管理局江陈房地产管理所以双方和解为由于2016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淮南市房地产管理局江陈房地产管理所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淮南市房地产管理局江陈房地产管理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淮南市房地产管理局江陈房地产管理所负担。

审判员  杜晓峰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张嫣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