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6)皖0304执540号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王燕与被执行人朱培英、杨连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朱培英、杨连田既未履行本院(2016)皖0304民初48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项的规定决定如下:将朱培英、杨连田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二日 百度搜索“”
王燕与朱培英、杨连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决定书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6)皖0304执540号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王燕与被执行人朱培英、杨连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朱培英、杨连田既未履行本院(2016)皖0304民初48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项的规定决定如下:将朱培英、杨连田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二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