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381执3491号
被执行人:王国伟,男,1987年11月1日生,汉族,新沂市人,初中文化,无职业,住新沂市。本院在执行王国伟罚金一案中,依法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查询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的银行存款情况,未发现有银行存款;2、查询被执行人的车辆信息,未发现有车辆登记;3、查询被执行人的房地产登记情况,未发现有房产登记。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王国伟于2014年1月14日,因涉嫌犯协助组织卖淫罪,被新沂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当月22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15年5月15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14年5月14日起至2017年5月13日止);2015年11月14日,新沂市公安局将正服刑的被告人王国伟从安徽省九龙监狱解回再���;2016年1月15日,因犯协助组织卖淫罪,被新沂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与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实行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自2014年5月14日起至2018年5月5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现被执行人王国伟在安徽省九龙监狱服刑,无履行能力。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2015)新刑初字第00572号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致使本案暂无法实际执结,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生效。执行长 张科学执行员 孙先胜执行员 张 颖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刘晋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