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6)鲁0685执1489-1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招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丕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并认定,李丕军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第六款的规定,决定如下:将被执行人李丕军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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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山东招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丕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决定书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6)鲁0685执1489-1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招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丕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并认定,李丕军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第六款的规定,决定如下:将被执行人李丕军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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