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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822执509-1号

贾创奇与畅豪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划拨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万荣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2
公开日期
2016-10-28
所属地区
万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贾创奇,畅豪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万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822执509-1号申请执行人贾创奇,男,1982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万荣县居民。被执行人畅豪杰,男,1959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万荣县居民。本院在执行贾创奇与畅豪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10月1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畅豪杰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荣县支行账户的存款60369元。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张永祥执行员  王晓军执行员  郭 超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薛明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