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803民初5350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楚州支行,住所地淮安市淮安区北门大街200号。
负责人:杨杨,该支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赵辉,该支行员工。
委托代理人:汪骏,该支行员工。
被告:陶俊。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楚州支行与被告陶俊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4日立案。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楚州支行于2016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楚州支行撤诉。本案案件受理50元(原告已预交25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楚州支行负担。
审判员 崔兆海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陈 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