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05执1742号申请执行人龙建刚。被执行人廖泽松。申请执行人龙建刚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廖泽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开民一初字第0396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廖泽松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在执行过程中,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廖泽松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开民一初字第0396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爱云
审 判 员 何祥猛
审 判 员 邓 平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二日代理
书记员 曾 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