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1执2号之十九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缙云支行,住所地浙江省五云镇黄龙路219号。组织机构代码:84860560-5。负责人陈建斌,行长。被执行人浙江得安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缙云县工业区,组织机构代码:75705838-6。法定代表人应永安,董事长。被执行人旺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东城街道黄棠工业区。组织机构代码:14747115-7。法定代表人吴银豹,董事长。被执行人应永安,男,1969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被执行人吴银娟,女,1965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执行担保人吴银豹,男,1963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古山镇后塘弄二村古后路***弄*号。公民身份号码:。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缙云支行与浙江得安工贸有限公司、旺达集团有限公司、应永安、吴银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执行过程中,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旺达集团有限公司、应永安、吴银娟等所有的房屋。现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旺达集团有限公司已达成执行和解。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解除本院对被执行人旺达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在永康市东城金塔路56号、58号、60号、62号商业用房(房屋产权证号:永康房权证东城字第××号)。
二、解除本院对被执行人旺达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在永康市总部中心金品大厦六楼商务办公用房(房屋产权证号:永康房权证东城字第××号)。
三、解除本院对被执行人旺达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在永康市东城华溪北路238号、236号、226号、216号、232号、220号、230号、228号、240号、242号、222号商业用房(房屋产权证号:永康房权证东城字第××号、00××82号、00020883号、00××84号、00020885号、00××87号、00020888号、00××77号、00020878号、00××79号、00020880号)的查封。
四、解除本院对被执行人应永安、吴银娟共同所有的坐落在永康市古丽镇民丰村丽州中路24号二单元501室房屋(房屋产权证号:古丽字第××号)的查封。
五、解除本院对被执行人应永安、吴银娟共同所有的坐落在永康市江南白垤里嘉园三区31号1-3室房屋(房屋产权证号:永康房权证:永康房权证江南字第××号)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朱 刚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二日代
书记员 章琳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