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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502民初5660号

赵启同与聊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广平乡吴家所村民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2
公开日期
2016-10-28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当事人
赵启同,聊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广平乡吴家所村民委员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02民初5660号

原告:赵启同,男,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胡振旭、王瑞月,山东鲁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聊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广平乡吴家所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聊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广平乡吴家所村。

法定代表人:刘剑,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启同与被告聊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广平乡吴家所村民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启同于2016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启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赵启同承担。

审判员  王玉霞二0一六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李 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