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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民申1010号

再审申请人甘肃旺佳恒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寇永涛追索劳动报酬纠纷申请再审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2
公开日期
2016-10-31
所属地区
甘肃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当事人
甘肃旺佳恒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寇永涛,合水县嘉泰商务宾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民申1010号再审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甘肃旺佳恒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团结路**号。

法定代表人:邵海瑞。

被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寇永涛。一审

被告:合水县嘉泰商务宾馆。住所地:甘肃省庆阳市合水县北街新民西路*号。经营者:齐艳琴。再审申请人甘肃旺佳恒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旺佳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寇永涛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庆中民终字第7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旺佳公司申请再审称:寇永涛依据96400元欠条提出诉讼,但该欠条不真实、不合法,该欠条是在邵海瑞被限制人身自由的情况下,被胁迫所书写,违背真实意愿,不能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实际上也没有拖欠寇永涛的劳务报酬。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再审本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寇永涛以旺佳公司法定代表人邵海瑞所写欠条主张权利,旺佳公司主张该欠条不真实,是在邵海瑞被限制人身自由的情况下被迫所写,但其没有证据证明邵海瑞书写此欠条时存在被胁迫的情形,且旺佳公司所举证据也不能推翻欠条所载明的欠款事实,故二审判决以此欠条作为定案依据,处理并无不当。旺佳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事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甘肃旺佳恒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田 心

代理

审判员 郭 弘

代理

审判员 李 军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白渊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