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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981民初2156号

涂尚云、熊义彪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城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2
公开日期
2017-03-10
所属地区
丰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涂尚云,熊义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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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981民初2156号

申请人:涂尚云,女,1964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

被

申请人:熊义彪,男,1984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涂尚云诉被申请人熊义彪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涂尚云于2016年10月1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熊义彪的银行存款30000元进行冻结或查封其相同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涂尚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熊义彪的银行存款30000元��查封、扣押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李建新

人民陪审员  熊美凤

人民陪审员  邱金娥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陈建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