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981民初2156号
申请人:涂尚云,女,1964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
被
申请人:熊义彪,男,1984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涂尚云诉被申请人熊义彪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涂尚云于2016年10月1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熊义彪的银行存款30000元进行冻结或查封其相同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涂尚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熊义彪的银行存款30000元��查封、扣押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李建新
人民陪审员 熊美凤
人民陪审员 邱金娥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陈建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