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07民初9072号原告成都忠信英联华物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谢某某。委托代理人李明久,四川英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忠信英联华物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与被告周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原告成都忠信英联华物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忠信英联华物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忠信英联华物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成都忠信英联华物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翟辉容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席银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