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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6民终479号

甘肃京奥港天然矿泉饮品有限公司与天津嘉华新宝科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2
公开日期
2016-10-27
所属地区
甘肃省武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甘肃京奥港天然矿泉饮品有限公司,天津嘉华新宝科贸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6民终47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甘肃京奥港天然矿泉饮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武威市凉州区武威工业园区杂木河北路。

法定代表人:赵永峰,该公司常务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玉喜,男,该公司生产部主管。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天津嘉华新宝科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白堤路风荷东园2-3-801、802、803(科技园)。

法定代表人:王跃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文成,甘肃森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维新,甘肃森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甘肃京奥港天然矿泉饮品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天津嘉华新宝科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凉州区人民法院(2016)甘0602民初17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甘肃京奥港天然矿泉饮品有限公司以双方就本案已达成和解协议,纠纷已得到解决为由,于2016年10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甘肃京奥港天然矿泉饮品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甘肃京奥港天然矿泉饮品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3420元,减半收取1710元,由上诉人甘肃京奥港天然矿泉饮品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赵雪梅

代理

审判员  张鑫山

代理

审判员  陈 静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韩 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