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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223执785号之八

南陵模具城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与翟军对外追收债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陵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2
公开日期
2016-10-25
所属地区
南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南陵模具城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翟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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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223执785号之八

申请执行人:南陵模具城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住所地芜湖市南陵县。

被执行人:翟军,男,汉族,住所地芜湖市弋江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南民二初字第0007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7月13日向被执行人翟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翟军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翟军在中国工商银行的账户存款346327.42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季 平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王宗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