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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303执2021号之一

黄镇雄与袁清、惠州市好联鑫饰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2
公开日期
2016-10-31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黄镇雄,袁清,惠州市好联鑫饰品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1303执202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黄镇雄,男,汉族,户籍所在:广东省惠来县,身份证号码:×××0614。

委托代理人:黎永金,系广东翰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袁清,男,汉族,户籍所在:广东省高州市。

被执行人:惠州市好联鑫饰品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新圩镇东风管理区联大厂内A一层厂房。

法定代表人:袁清。关于申请执行人黄镇雄与被执行人袁清、惠州市好联鑫饰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1303民初1647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权利人黄镇雄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2016年8月24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费1333.92元。在执行过程,本院于2016年10月12日扣划了被执行人惠州市好联鑫饰品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内的存款97016.14元。

本院认为,执行到案的97016.14元,其中,95682.22元予以清退给申请执行人黄镇雄,本案执行费1333.92元由本院收取。至此,本案已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1303民初1647号民事判决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黄志锋

审判员  钟 盛

审判员  朱廷科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胡远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