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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102执1383号

南昌海丰贸易有限公司、江西龙盛通信实业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2
公开日期
2017-11-28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南昌海丰贸易有限公司,江西龙盛通信实业有限公司,南昌建科预应力工程有限公司,陈强

裁判文书全文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102执1383号

申请执行人:南昌海丰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青山北路18号江西钢材市场G区25号,组织机构代码:68345462-5。

法定代表人:沈娜,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江西龙盛通信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西湖区石头街41号201室,组织机构代码:77235541-8。

法定代表人:邓志伟,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南昌建科预应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文教路418号,组织机构代码:74605404-8。

法定代表人:魏福水,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陈强,男,1968年4月25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东民初字第153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9月2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七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被执行人江西龙盛通信实业有限公司、南昌建科预应力工程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货款489490.17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货款489490.17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自2014年9月6日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内实际履行日止);被执行人江西龙盛通信实业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19604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19604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自2014年9月6日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内实际履行日止);被执行人陈强对被执行人江西龙盛通信实业有限公司的19604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并承担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16500元,上述执行款合计702030.17元,另应承担执行费610元。且应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江西龙盛通信实业有限公司、南昌建科预应力工程有限公司、陈强银行存款702030.17元及相应利息;

二、如上述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上述被执行人不足部分价值相当的财产。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  徐少龙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魏 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