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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81民初4130号

庄永燕与李新、韩晓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2
公开日期
2016-10-28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庄永燕,李新,韩晓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1民初4130号

原告:庄永燕,女,1964年1月16日生,汉族,住胶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金成,男,1971年10月24日生,汉族,系胶州润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李新,男,1994年12月12日生,汉族,住凤阳县

被告:韩晓君,女,1987年11月24日生,汉族,住胶州市。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原告庄永燕与被告李新、韩晓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3日立案。

原告于2016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三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对三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庄永燕撤回对被告李新、韩晓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张洪森

审 判 员  赵 娜

人民陪审员  张敦强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张 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