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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211民初1694号

吉林市寓龙房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刘文卓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2
公开日期
2016-10-28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吉林市寓龙房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刘文卓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211民初1694号

原告:吉林市寓龙房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吉林市船营区。

法定代表人:钟宪臣,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杨,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张硕,吉林雪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文卓,男,职业不详,住吉林市丰满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市寓龙房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刘文卓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林市寓龙房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全部返还原告吉林市寓龙房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审判员  单军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徐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