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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2401执恢274号

申请执行人延吉市延河农村信用合作社与被执行人刘军、杨晓欢之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结案通知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2
公开日期
2017-05-08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6)吉2401执恢274号申请执行人延吉市延河农村信用合作社,所在地为延吉市长白路。法定代表人刘凤常,系合作社理事长。被执行人刘军,男,1978年8月2日出生,汉族,地址为延吉市进学街。被执行人杨晓欢,女,1979年8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延吉市进学街丰茂委3组。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延吉市延河农村信用合作社与被执行人刘军、杨晓欢之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2012)延民初字第2635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亦同意结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2012)延民初字第263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做结案处理。特此通知执行员  李学哲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韩曙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