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104执1412号

高杰海、胡福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2
公开日期
2017-09-15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高杰海,胡福健,怀宁车友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04执1412号

申请执行人:高杰海,男,1966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蒙城县。

被执行人:胡福健,男,1983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桐城市。

被执行人:怀宁车友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高河镇高河大道。法定代表人费小腊。高杰海申请执行胡福健、怀宁车友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人民币650元,执行费人民50元,合计人民币700元。本院作出的(2013)杭江民初字第92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高杰海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现仍在查找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3)杭江民初字第920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石 芸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二日代

书记员  章佳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