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2民初28362号
原告:刘霄,男,1980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被告:郑世富,男,1973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霄与被告郑世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本院开具缴纳诉讼费通知书前,已在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故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提出撤回起诉于法无悖,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霄撤回起诉。
审判员 施 蕾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周云菲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事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