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鄂0984民初844号

刘进与柳江波、杨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汉川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2
公开日期
2017-04-25
所属地区
汉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刘进,柳江波,杨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原文数据中有部分字符已损坏,显示为“�”。本站不对损坏字符作推测修改,请以法院公开的原始文书为准。

湖北��汉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984民初844号

原告:刘进,男,汉族,湖北省天门市人,务工,住湖北省天门市。

被告:柳江波,男,汉族,湖北省汉川市人,个体工商户,住湖北省汉川市。

被告:杨文,女,汉族,湖北省仙桃市人,个体工商户,住湖北省仙桃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进诉被告柳江波、杨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进于2016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进撤回起诉。本案件受理费1220元,���原告刘进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雷振中

审 判 员  朱 磊

人民陪审员  高以祥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吴张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