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汉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984民初844号
原告:刘进,男,汉族,湖北省天门市人,务工,住湖北省天门市。
被告:柳江波,男,汉族,湖北省汉川市人,个体工商户,住湖北省汉川市。
被告:杨文,女,汉族,湖北省仙桃市人,个体工商户,住湖北省仙桃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进诉被告柳江波、杨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进于2016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进撤回起诉。本案件受理费1220元,���原告刘进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雷振中
审 判 员 朱 磊
人民陪审员 高以祥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吴张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