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29刑再8号原审被告人丁朝辉,农民,住河北省献县。被告人丁朝辉犯寻衅滋事罪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30日作出(2016)冀0929刑再8号刑事判决书。现发现其中有错误字句,特此补充
裁定如下:原刑事判决书第1页第12行:2016年7月28日经献县人民检察院决定。现更正为:2016年8月4日经献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原刑事判决书第8页第4-5行:即自2016年7月28日起至2019年7月25日止,先行羁押的六个月零二天已折抵刑期。现更正为:即自2016年8月4日起至2019年8月1日止,先行羁押的六个月零二天已折抵刑期。
审判长 于翠霞
审判员 何云先
审判员 冯瑞启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张劭华 微信公众号“”